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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1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李×与范×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范×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01646号原告李×,女,1979年3月15日出生。被告范×1,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原告李×与被告范×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宁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范×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诉称,双方婚前了解时间短,感情基础不稳固,婚后发现男方性格暴躁,双方感情冷淡。原告于2008年12月育有一女,产后男方多次因琐事发脾气后,不管妻女,留下离婚协议后离家不归。自2009年10月后至今,女方主要带女儿在女方父母家生活,男方独自生活,期间男方不关心联络女方及女儿。在女方带女儿回男方家的时间里,男方遇心情不好就打骂妻女,至今年10月,再次发生争吵打完女方后提出离婚并留下协议书,分割完财产,把女儿留给女方就不再过问,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女儿范×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被告范×1辩称,双方于2004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2008年12月12日生有一女范×2。不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告所述打骂妻女不实,有肢体接触,以后改正。双方争吵过程中,原告有侮辱性语言,原告母亲看不起作为外地人的被告。我愿意付出努力恢复夫妻感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12月12日生有一女名范×2。原告主张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未就其夫妻感情破裂的主张提供证据。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簿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现原告主张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但并未就其主张提供证据,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对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已结婚十年并育有一女,应当珍惜夫妻感情及家庭,凡事多沟通,避免矛盾激化。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视为放弃上诉权利。代理审判员 胡 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天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