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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1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晏某某与陈某乙,陈某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10361号原告晏某某,女,192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陈某甲,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陈某乙,男,195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陈某丙,男,196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陈某丁。被告陈某戊。本院在审理原告晏某某与被告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晏某某于2015年1月11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晏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 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白皇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