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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李作福与王海涛、鱼台县龙源服装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作福,王海涛,鱼台县龙源服装有限公司,王长青,济宁冠杰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169-1号原告李作福。被告王海涛。被告鱼台县龙源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涛。被告王长青。被告济宁冠杰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长青。原告李作福与被告王海涛、鱼台龙源服装有限公司、王长青、济宁冠杰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作福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00万元及查封被告存放院内的产品一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作福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00万元。二、查封被告济宁冠杰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存放在其院内的产品一宗。三、查封原告李作福提供担保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鲁H×××××。四、查封担保人程红提供担保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鲁H×××××。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新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环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