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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山执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孙德燕与烟台必姆帝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2.do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德燕,烟台必姆帝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山执字第176-2号申请执行人孙德燕。被执行人烟台必姆帝制衣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莱山民三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2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绪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日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