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开志申请执行任永丽,杨绍群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开志,任永丽,杨绍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刘开志,男,汉族,生于1969年2月18日,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任永丽,女,汉族,生于1953年8月9日,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杨绍群,女,汉族,生于1963年4月26日,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本院(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18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任永丽、杨绍群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任永丽、杨绍群的银行存款1074853元(本金1005000元、截止2015年1月5日利息38049元、诉讼费15232元、执行费1657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