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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金山门电器有限公司与吴尊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山门电器有限公司,吴尊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1082号原告:金山门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安。委托代理人:黄海秋。被告:吴尊训。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山门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尊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山门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山门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慧呀代理审判员  王怡如人民陪审员  刘海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曾一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