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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俊军敲诈勒索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俊军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233号罪犯王俊军,绰号老王,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入监队服刑。内蒙古自治区松山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三月一日作出(2011)松刑初��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俊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忠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作出(2011)赤刑二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8月10日起至2016年8月9日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作出(2013)赤刑执字第74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改为自2010年8月10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王俊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俊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技术学习,各科成绩平均分为91.3分。2013年4月至2013年8月在八监区从事缝球劳动,2013年9月至2014年6月在入监队从事缝球劳动,累计获考核分253分,记功4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王俊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俊军减去剩余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霞审判员 徐景娥审判员 訾红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 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