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1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1433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雨,宜昌市夷陵区黄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 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亚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