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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肖东与被告李堂富、罗郁梅及第三人鲁鲜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东,李堂富,罗郁梅,鲁鲜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73号原告肖东。委托代理人李永刚,兴文县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堂富。被告罗郁梅。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杨宗桥,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鲁鲜富。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东与被告李堂富、罗郁梅及第三人鲁鲜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他原因为由申请撤诉,属于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肖东自愿承担。审 判 长  罗 政审 判 员  陈利冬代理审判员  曾明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