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肖东与被告李堂富、罗郁梅及第三人鲁鲜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东,李堂富,罗郁梅,鲁鲜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73号原告肖东。委托代理人李永刚,兴文县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堂富。被告罗郁梅。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杨宗桥,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鲁鲜富。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东与被告李堂富、罗郁梅及第三人鲁鲜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他原因为由申请撤诉,属于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肖东自愿承担。审 判 长 罗 政审 判 员 陈利冬代理审判员 曾明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