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栖商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武家嘴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武家嘴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栖商初字第744号原告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钱公路555号。法定代表人胡志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晓燕,该公司职员。被告南京武家嘴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镇东江村。法定代表人杭河水,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武家嘴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鹤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程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