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石首民调确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沈三五与黎运生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沈三五;黎运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石首民调确字第00036号 申请人沈三五,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黎运生,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沈三五与黎运生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沈三五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沈三五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沈三五撤回司法确认申请。 审判员 周绪平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耿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