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马丽梅与陈林诉中申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丽梅,陈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18号原告马丽梅,女,汉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委托代理人杨友伟,福建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郑琤,福建三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林,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原告马丽梅与被告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丽梅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陈林位于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XX镇XX号XX路XX苑X#楼XXX单元(榕房权证R字第XXXXX**号)房产的所有权变更及抵押登记手续,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陈林位于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XX镇XX号XX路XX苑X#楼XXX单元(榕房权证R字第XXXXX**号)房产的所有权变更及抵押登记手续;二、冻结担保人XXX用作上述财产保全担保的位于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XX镇XX路XX号XXX#楼XXX单元(榕房权证R字��XXXXX**号)房产的所有权变更及抵押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燕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