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北法少民初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鄢某甲,鄢某乙与重庆北城致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某甲,鄢某乙,重庆北城致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少民初字第00284号原告鄢某甲,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鄢某乙,2004年9月10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鄢某甲,原告之父。被告重庆北城致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龙华大道2号北辰花园3幢,组织机构代码56561896-7。法定代表人曹兴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鄢某甲、鄢某乙与被告重庆北城致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鄢某甲、鄢某乙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重庆北城致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鄢某甲、鄢某乙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北城致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鄢某甲、鄢某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鄢某甲、鄢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鄢某甲、鄢某乙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韵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