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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民初字第2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陈兢兢与陈勇、罗贤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兢兢,陈勇,罗贤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民初字第2640号原告陈兢兢。被告陈勇。被告罗贤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兢兢与被告陈勇、罗贤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94元,减半收取计1647元,由原告陈兢兢负担。审 判 长  邓丽红人民陪审员  王敏华人民陪审员  章静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施宗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