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民初字第2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陈兢兢与陈勇、罗贤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兢兢,陈勇,罗贤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民初字第2640号原告陈兢兢。被告陈勇。被告罗贤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兢兢与被告陈勇、罗贤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94元,减半收取计1647元,由原告陈兢兢负担。审 判 长 邓丽红人民陪审员 王敏华人民陪审员 章静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施宗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