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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莫民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朱长久与吴亚凤、邵景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长久,吴亚凤,邵景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莫民初字第00157号原告朱长久,男,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被告吴亚凤,女,成年,汉族,个体,现住莫旗。被告邵景力,男,成年,汉族,个体,现住莫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长久诉被告吴亚凤、邵景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长久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长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朱长久负担。审判员  白鹏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成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