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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新执民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吕春杨与宋德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吕春杨,宋德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新执民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吕春杨,农民。被执行人:宋德江。申请执行人吕春杨与被执行人宋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绍新商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宋德江无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新执民字第1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孟超审判员  潘晓忠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锦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