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新执民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吕春杨与宋德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吕春杨,宋德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新执民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吕春杨,农民。被执行人:宋德江。申请执行人吕春杨与被执行人宋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绍新商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宋德江无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新执民字第1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孟超审判员 潘晓忠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锦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