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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印民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印民初字第00041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西峰,铜川市印台区印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某某已经自觉履行了赔偿义务,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白晓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