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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执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赵丹妮申请执行四川省广元市通大道农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丹妮,四川省广元市通大道农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370号申请人赵丹妮法定代理人胡波,系申请人赵丹妮之母。被执行人四川省广元市通大道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玟缙,该公司董事长。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1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四川省广元市通大道农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广元市通大道农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1562.39元(其中本金380049元、债务利息22413.39元、诉讼费3500元、执行费56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显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 程 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