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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江杰与刘龙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杰,刘龙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0100号原告:江杰,男,1984年0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本县。被告:刘龙年,男,1982年0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杰诉被告刘龙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0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少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