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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姜溱商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桂英与泰州市姜堰区津泰涂料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英,泰州市姜堰区津泰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姜溱商初字第00144号原告:刘桂英。委托代理人:陈桂根,江苏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市姜堰区津泰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俞垛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志平。委托代理人:许云霞,江苏陈继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英与被告泰州市姜堰区津泰涂料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振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花小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