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仑商初字第1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厉云飞与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云飞,王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甬仑商初字第1474号原告:厉云飞。被告:王东。原告厉云飞与被告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丰芳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厉云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总结。原告厉云飞起诉称:2012年12月1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载明:“荆楚餐饮公司法人代表王东欠厉云飞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后被告一直未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万元。原告向本院提供了欠条1份用以证明被告向其借款的事实。被告王东未答辩,亦无证据提交本院。经审理,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系其自行放弃了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证据予以认定。据此,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交付借款后,被告未能及时归还,显属违约。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厉云飞借款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王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66583489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丰芳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郑璐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