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张顺武与瓦房店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登记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1)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顺武,瓦房店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张怀毓,姜桂荣,邓方萍,张巧云,张巧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1号原告:张顺武,男。被告:瓦房店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瓦房店市新华路7号。法定代表人:毕作才,系该局书记。委托代理人:刘传科,系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怀毓,男。第三人:姜桂荣,女。第三人:邓方萍,女。第三人:张巧云,女。第三人:张巧凤,女。原告张顺武诉被告瓦房店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及第三人姜桂荣、张怀毓、邓方萍、张巧云、张巧凤房屋登记行政确认一案,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顺武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顺武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顺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敏代理审判员 于 瑶代理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吕秀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