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阜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郝某与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22号原告郝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与被告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胜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