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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力之李力平李丽贤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力平,李力之,李丽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益法行初字第2号起诉人李力平,男,60岁,汉族。系李忠之子。起诉人李力之,男,62岁,汉族。系李忠之子。起诉人李丽贤,女,54岁,汉族。系李忠之女。2015年1月2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递交的行政起诉状。经审查,本院认为,综上,本案起诉维护的是政策上的权益而非法律法规规定的权益,所诉事项属于政策调整处理范围,不属于法律调整处理范围,其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对其起诉依法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李力平、李力之、李丽贤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邓月平审判员  蔡鹏飞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羚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