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3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李泽学与杨万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泽学,杨万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3383号原告李泽学,男,195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尹某某(特别授权),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万亮,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西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电梯楼层20-21。负责人隗晓牧。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泽学诉被告杨万亮、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泽学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泽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李泽学承担。审判员 覃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一十九日书记员 熊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