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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宾民初字第61号原告:李某。被告:韦某某。原告李某诉被告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赵培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赵培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