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福州铸众贸易有限公司与广东格兰仕生活电器商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州铸众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格兰仕生活电器商业有限公司,柯明春,林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铸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柯明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格兰仕生活电器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梁庆德。原审被告柯明春,男,1960年4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审被告林小梅,女,1960年7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福州铸众贸易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3)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958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偿还垫付的银行承兑汇票项下的保证金,其提供的《民事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均证明本案系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银行汇票而引起的纠纷,而非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此类的票据纠纷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还款协议书》中所作的管辖约定,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定,依法无效。被上诉人依据《还款协议》项下的约定管辖条款选择管辖法院,同样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或者平安银行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偿还被上诉人代为向银行填仓支付的款项、支付还款协议书约定的违约金并要求原审被告柯明春、林小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面而提起的诉讼的案件,故本案系追偿权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3年4月27日、28日签订的两份《还款协议书》第五条均约定:“本协议独立于前期各方签订的其他协议,因本协议书发生的任何争议,一律提交债权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该管辖条款可以认定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未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管辖条款应合法有效。因此,原审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审 判 员 杨恩敏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