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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余良民初字第3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与毛淑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毛淑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良民初字第313-2号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光辉。委托代理人:杨璇璇。委托代理人:郑敏。被告:毛淑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诉被告毛淑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沈宇珍人民陪审员  金国平人民陪审员  许国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