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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王世珍与陈有景、纪正春、陈芳、陈有林、陈有竹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世珍,陈有景,纪正春,陈芳,陈有林,陈有竹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301号原告:王世珍,女,1942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代理人:王明森,天长市天长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有景,女,1963年1月19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江苏省扬州市。被告:纪正春,男,1963年11月5日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陈芳,女,1965年2月25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陈有林,男,1967年6月22日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陈有竹,男,1969年11月10日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世珍诉被告陈有景、纪正春、陈芳、陈有林、陈有竹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王世珍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王世珍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珍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