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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王小英与刘小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王小英,女,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三道沟乡阳湾村松树峁自然村***号。被执行人刘小艳,又名刘贵英,女,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日松镇大西沟村前西沟设***号,现住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盐沟**号楼*单元***房。申请执行人王小英与被执行人刘小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府民初字第00890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5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小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当日向申请执行人王小英支付转让费1483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4833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2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元,执行费122元。被执行人刘小艳于2015年1月16日偿还10000元,于2015年1月19日偿还4948元及执行费122元,下欠部分申请执行人王小英自愿放弃。现双方当事人已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3)府民初字第008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飞审判员 贾建荣审判员 贾 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