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民初字第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何苏银与马斯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苏银,马斯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0128号原告何苏银。委托代理人罗芳梁,宿迁市宿城区幸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斯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宿迁市西湖路凯瑞林商务楼8楼.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苏银诉被告马斯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苏银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斯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何苏银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苏银撤回对被告马斯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3元,由原告何苏银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小青第页/共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