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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执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易志平与陶磊、艾珊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志平,陶磊,艾珊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执字第00065号申请执行人易志平,武汉市江夏区财政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陶磊,私企业主。被执行人艾珊莉,公务员。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夏山民初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陶磊、艾珊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陶磊、艾珊莉偿还申请执行人易志平借款150000元及逾期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6221元、执行费2249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陶磊、艾珊莉银行存款20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国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敖绪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