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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执字第00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徐某戊、徐某己、徐某庚、徐某辛、徐志华与徐志英继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徐某戊,徐某己,徐某庚,徐某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114-1号申请执行人:徐某甲,男,194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申请执行人:徐某乙,男,195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身份证号340302195807231230。申请执行人:徐某丙,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身份证号340302196301131210。申请执行人:徐某丁,女,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申请执行人:徐某戊,女,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徐某己,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解放路999号4幢311号,身份证号3403021970********。申请执行人:徐某庚,女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徐某辛,女,195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栋)*单元*号。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徐某戊、徐某己、徐某庚、徐某辛、徐志华与徐志英继承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蚌山民一初字第005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徐某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某辛的银行存款41369.1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永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岳凯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