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岫执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杨松与卢意、卢长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岫执字第748号申请执行人:杨松,男,满族,个体,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被执行人:卢意,男,满族,职员,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被执行人:卢长利,男,满族,教师,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申请执行人杨松与被执行人卢意、卢长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的(2013)鞍岫民镇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工资卡冻结,等待进一步处理,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1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岫执字第7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