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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刘利华与袁爱民执行裁定书原文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利华,袁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83-1号申请执行人刘利华,男,1982年12月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袁爱民,女,1980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大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2015)大执字第8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袁爱民在中国农业银行大城县支行存款2450元现因袁爱民需以此款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袁爱民在中国农业银行大城县支行2450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国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秀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