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刘利华与袁爱民执行裁定书原文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利华,袁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83-1号申请执行人刘利华,男,1982年12月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袁爱民,女,1980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大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2015)大执字第8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袁爱民在中国农业银行大城县支行存款2450元现因袁爱民需以此款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袁爱民在中国农业银行大城县支行2450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国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秀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