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经开商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与高尔祥、赵春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尔祥,赵春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经开商初字第658号原代:戚丽娟。委托代理人:王雄武。被告:高尔祥。被告:赵春芬。原告戚丽娟与被告高尔祥、赵春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作出(2014)杭经开商初字第658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并已执行。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栋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戚丽娟的委托代理人王雄武、被告高尔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春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戚丽娟诉称:被告高尔祥、赵春芬系夫妻关系。因被告高尔祥称生意周转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别于2012年11月5日、2013年5月22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提供借款人民币100000元、50000元,款项合计150000元。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均以无钱归还为由推脱,故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支付逾期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高尔祥当庭辩称,对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的事实无异议,但原告并没有多次向被告高尔祥催讨,而且在借款时,双方并未约定利息,如果原告要求支付1.5倍的利息,被告高尔祥可以支付。被告赵春芬在本案答辩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戚丽娟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汇款凭证三份,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高尔祥交付借款150000元的事实;2、缴费发票一份,用以证明移动号码135××××1730的机主系被告高尔祥的事实;3.通话详单、通话录音光盘及通话录音整理稿各一份,微信截图照片六张,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高尔祥催讨借款的事实。对于原告戚丽娟提供的证据,被告高尔祥质证认为对证据1、2、3均无异议,但原告并没有多次催讨,被告也没有推脱,一直在和原告沟通。对于原告戚丽娟提供的证据,因被告赵春芬未到庭应诉,依法视为其放弃质证之权利。被告高尔祥、赵春芬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举证据来源合法,记载内容客观真实,且与原告主张事实相关联,可以认定为本案定案事实的依据,并依法确认其证明力。综上,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2012年11月5日、2013年5月22日原告戚丽娟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共向被告高尔祥出借款项150000元。然该笔借款,被告高尔祥至今未归还给原告,遂成讼。另根据加盖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婚姻登记专用章的结婚登记信息表显示,被告高尔祥、赵春芬系夫妻关系,于1994年7月13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告戚丽娟与被告高尔祥之间存有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高尔祥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高尔祥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借款期间,被告高尔祥、赵春芬系夫妻关系,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尔祥、赵春芬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戚丽娟借款本金150000元;二、被告高尔祥、赵春芬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戚丽娟逾期还款利息(从2014年1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若被告高尔祥、赵春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合计2920元,由被告高尔祥、赵春芬承担。原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高尔祥、赵春芬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本院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杭州经开支行;户名: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73×××41)。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代理审判员 郭栋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金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