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相执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龙根、陈福元与陆佰荣民间借贷纠纷��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龙根,陈福元,陆佰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相执字第0007-1号申请执行人张龙根。申请执行人陈福元。被执行人陆佰荣(曾用名陆建明)。张龙根、陈福元与陆佰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2012)相民初字第16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陆佰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龙根、陈福元借款人民币4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7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8350元,由被告陆佰荣负担。因被执行人陆佰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到庭并履行。承办人前往寻找没有找到陆佰荣,只见到其父亲,他讲陆佰荣根本未欠别人铜钿,是陆建荣所欠(陆建荣与陆佰荣系亲兄弟),欠的是赌债,要钱应去向死坯(指因交通事故死亡的陆建荣)拿,承办人要其转告陆佰荣按时到法院被拒绝。再前往当地社区,据反映被执行人陆佰荣早在5、6年前已离婚,房屋等财产都归老婆儿子了,后就和父母一起住平房,没有正经事干但还要去赌钱。此后承办人又多次前往寻找陆佰荣,均未找到。后经打听陆佰荣在一停车场当保安,再次前往但被告知早已离开,已不在此干活。期间又多次打电话,接听者均为其父亲,重复前述所讲的话。本院依法向相关银行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向车辆登记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向房屋登记管理部门查询了房屋登记情况,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执行到被执行人的存款。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举证通知等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现无法找到也没有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2012)相民初字第16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陈唯华执行员 邹建良执行员 徐 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