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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保字第0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薛德申与被申请人张晓丽、陈建超长葛市恒大金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保字第01192号申请人:薛德申,男,汉族。被申请人:张晓丽,女,汉族。被申请人:陈建超,男,汉族。被申请人:长葛市恒大金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超住所地:长葛市大周镇大周村申请人薛德申因与被申请人张晓丽、陈建超、长葛市恒大金属有限公司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偿还义务、转移财产,申请人拟向法院提起诉讼,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晓丽、陈建超、长葛市恒大金属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所提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晓丽、陈建超、长葛市恒大金属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 红审判员 曹东山审判员 秦留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