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文贵、农世龙等与陆明材、吴照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贵,农世龙,陆明材,吴照芳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36号原告黄文贵,农民。原告农世龙,农民。被告陆明材,农民。被告吴照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贵、农世龙诉被告陆明材、吴照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文贵、农世龙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文贵、农世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贵、农世龙撤回对被告陆明材、吴照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文贵、农世龙负担。审判员 农启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 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