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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民初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1352赵璐与唐亚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璐,唐亚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民初字第1352号原告赵璐,连云港广播电视台技术员。委托代理人陈宽明,连云港市新浦区云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亚东,连云港开发区森德森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名环,连云港市法制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璐诉被告唐亚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后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 艳代理审判员  张西灵人民陪审员  孙道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韦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