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20-08-14
案件名称
戚世明与仝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戚世明;仝文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194号原告:戚世明,男,195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仝文生,男,194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戚世明与被告仝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世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戚世明负担。审判员 刘龙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