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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新法执字第31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江门市粤新化纤有限公司与东莞佳德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新法执字第3166-2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粤新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炳坚,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东莞佳德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世中,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江门市粤新化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佳德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江新法泽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文书:被执行人东莞佳德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737750.8元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38700.8元为本金,从2014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4年1月24日;以737750.8元为本金��从2014年1月2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清偿日止。以上两期逾期付款违约金均以年利率6.00%计算)、案件受理费16293元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两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东莞佳德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仅有银行存款2115.59元,该款已经划付给申请执行人。同时被执行人东莞佳德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现已经停止经营。该公司的经营场所也由其他公司经营使用。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强制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结案。若申请执行人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依法可以申请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江新法执字第31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国峰审 判 员  梁金辉代理审判员  林俊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邓栋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