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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衢柯花商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衢州远华贸易有限公司与衢州市青少年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远华贸易有限公司,衢州市青少年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衢柯花商初字第435号原告:衢州远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巨化七溪西路138号。法定代表人:郑国华,总经理。被告:衢州市青少年宫,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南路158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国,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斌。委托代理人: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远华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衢州市青少年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远华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衢州市青少年宫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远华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衢州市青少年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08元,减半收取3054元,由原告衢州远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吴海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