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异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天津鑫兆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天津汇港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妍,天津鑫兆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汇港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异字第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乔妍。申请执行人天津鑫兆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玉。被执行人天津汇港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港。本院功能区审判区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鑫兆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汇港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乔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异议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书面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书面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乔妍撤回书面异议申请。审 判 长 陈广菊审 判 员 王士华代理审判员 黄 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亚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