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诉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蒋岳与杨国辉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岳,杨国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诉保字第4号申请人蒋岳,男。被申请人杨国辉,男。被申请人杨国辉在2014年5月21日向申请人蒋岳借款3000000元计月息为3%,2014年6月26日归还2000000元。结算至2014年8月7日,杨国辉写下1000000元欠条给申请人蒋岳(借款期限为一个月),申请人经多次催讨未果。为防止被申请人杨国辉转移财产,申请人蒋岳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据,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杨国辉所有的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为了保障案件将来裁判的执行,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杨国辉所有的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世华审 判 员 李国会人民陪审员 朱丽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曹明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