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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5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慈溪市百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益鑫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百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益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574-1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百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宋春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益鑫,住所慈溪市浒山街道天香桥村东方。因被执行人赵益鑫拒不履行慈溪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慈民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尚欠申请执行人3153.88元,并应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益鑫的银行存款3253.8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单泓斌(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