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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高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唐刑初字第25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唐县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庆考,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4)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宗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6日、7日、9日被告人高某某伙同他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唐县县北村滥伐杨树149株,折合木材28.76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有关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被滥伐户人员的陈述、唐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高某某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并主动交纳罚金,因此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某某系初犯且主动赔偿受害人,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的观点,在对被告人高某某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伍仟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魏彦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