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民一初字第1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虎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虎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民一初字第1852号原告:刘某,男,196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敬民,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虎某。原告刘某诉被告虎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2007年9月1日,被告的父亲虎某某向原告借款35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据一张。2013年12月被告父亲因病去世,其在郑州市中原区朱屯村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拥有房屋安置、过渡费之债权,被告目前作为该协议权利的执行人,无法排除其属于该财产的继承人。故被告应该在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被告即将继承的遗产价值超过了本案债权。所以,被告应该承担债权的全部清偿责任。被告拒不承担清偿责任,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借款35000元,利息自2014年11月3日开始按照同期银行借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至付款之日;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因本案系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原告陈述称其与被告虎某的父亲虎某某存在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并称虎某某已经死亡。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死亡后,应当由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即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法律关系的相对方主体应为债务人的继承人。原告陈述称其不清楚虎某的父母及配偶情况,并表示向本院提供其继承人的身份信息。现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虎某继承人的身份信息,导致原告起诉的被告身份信息不明确,应予驳回,待原告确定被告身份信息后可另行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军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常佩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