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周民执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魏慧宁与解小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某,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民执字第00369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法定代理人魏某甲。被执行人解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周民初字第0085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魏某某与解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2014年11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4722.35元案件款并承担50元申请执行费。执行过程中,解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周民初字第008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建峰代理审判员 何 智代理审判员 何文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邸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