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点军行非审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宜昌市点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继军、程道鸽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点军行非审字第00001号申请人宜昌市点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江南大道161号。法定代表人杨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绪刚,该局职工。被申请人张继军。被申请人程道鸽。申请执行人宜昌市点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点计生征决(2014)第0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即对被申请人张继军、程道鸽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123240元。2015年1月19日,申请人以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误将《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打印为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导致适用法规出现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宜昌市点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要求执行点计生征决(2014)第0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申请。审判长杨茹审判员鄢裴培审判员黄昌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杨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